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岳阳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执法监察科科长。
被执行人叶某,男,汉族,32岁,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X村X村民。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市国土资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合法性审查于2011年1月21日以(2011)岳中行审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作出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国土资源局岳市国土资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裁定。根据审执分离原则和本案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十五)项、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二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市国土资罚字(2010)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指定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贾尚书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卢湘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