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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章××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章××。

委托代理人牛××。

被告杨××。

原告章××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及其委托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因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公告期满,被告杨××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章××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杨××。之后被告去美国打工于1998年回沪,期间因婆媳关系不睦,致夫妻感情淡漠。2004年也曾去过浦东新区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有解除夫妻关系。此后被告外出打工常年不回家,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2005年12月被告突然回家,声称有一好的投资项目能赚到大钱,要求原告为其筹款,因原告无法筹到钱款,被告要求将家中仅有一套住房出售。原告信以为真,支持被告意见,2005年12月22日原、被告将家中住房出售,得款45万元,被告即携全部售房款而走,并开走家中一辆吉普车,从此失踪。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独自抚养女儿,过着清苦生活。经征得女儿同意,女儿也支持原告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故诉请要求离婚。离婚后,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

被告杨××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女取名杨××,婚后夫妻关系尚可。2009年9月,原告以被告去向不明且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夫妻关系尚可。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事实。现原告要求离婚,本院难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文龙

审判员高洁华

代理审判员王根林

书记员丁娴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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