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岳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X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江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1月14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21日被决定监视居住,2009年7月20日被平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2010年5月13日被柳州铁路公安处抓获,5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平江县看守所。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曾XX犯合同诈骗罪、滥伐林木罪一案,于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0)湘平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曾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曾XX不服,以“没有诈骗范XX的故意,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请人砍伐林木一事事先并不知情,作为合伙人其情节显著轻微”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2010)湘平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XX
审判员程X
代理审判员陈X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赵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