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某,女。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1月17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鹤壁市公安局淇滨区分局逮捕。2010年6月4日被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耿某某,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受贿罪一案,已于2010年6月2日作出(2010)淇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石某某不服,以“受贿款部分用于公务开支,应予扣除”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受贿一案,原审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0)淇滨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周守普
审判员曹建芳
代理审判员孙志强
二О一О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海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