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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系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丁某,女。

原告张某诉被告丁某离婚一案,原告张某于2011年7月2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丁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经人介绍原、被告于1990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原、被告结婚至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感情不和,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平分共同财产和债务。

被告丁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从不给他生气,而他想打我就打,想骂就骂,不同意平分房产。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于1990年8月登记结婚,1991年8月生女儿张XX,1992年9月生儿子张X。婚后双方感情一般。211年7月21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吵打后双方分居,原告张某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已二十多年,培养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因生活琐事生气打架,未达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孝虹

审判员张某光

审判员丁某明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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