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岳中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岳阳大道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后勤综合服务楼,企业代码(略)。
负责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朝晖,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何某丙之子。
法定代理人何某丙,基本情况同上,系何某己之父。
法定代理人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审被告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区X路X号,企业代码(略)。
法定代表人余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岳阳市恒升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略)。
法定代表人方某庚,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驾驶员,住(略)。
原审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驾驶员,住(略)。
原审被告彭某辛,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驾驶员,住(略)。
原审被告方某壬,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湘市人,驾驶员,住(略)。
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何某丙、何某丁、杨某戊、何某己,原审被告李某、湖南湘江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岳阳市恒升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鲁某、陈某、彭某辛、方某壬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临湘市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又于2011年1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减半征收计1025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柳春龙
审判员贾小弟
代理审判员甘春汉
二O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冯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