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弘商(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鞋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弘商(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鞋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南鞋城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无履行能力,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8)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岳超
执行员侯钦民
执行员万志勇
二零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韩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