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男,田阳县X镇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周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周某诉被告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严忠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谢和人民陪审员杨某长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9月8日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当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书记员岑廷荣担任记录。原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某某、被告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日晚9时许,被告周某与同屯的隆某某在某某街上覃某某家喝酒结束后,回家后路过本屯周某家门口时,见到原告与本屯的周某、黄某某在周某家门前聊天。这时被告就叫隆某某停下摩托车,走到原告面前用手指着原告说:“我最恨你了,我最恨你了”。原告听后就站起来。之后双方就用手相互推拉。在推拉中,被告用手打原告的腹部。原告被打后也用手打被告的身体。在推打过程中,双方都摔倒在地上。双方倒地后,被告用石头打原告的左脚。原告被打后,就起用双手抓住被告的左脚,将被拖走两米多远。后被告的堂弟隆某某赶到现场叫原告放手,原告才放手。后原告的弟弟周某、周某赶到现场后就把原告送回家。被告也由隆某某送回家。原告回到家后即向某某派出所报案,并于当晚由周某往田阳县X镇卫生院治疗。经疹断,原告的伤情为:左小腿软组织挫伤。原告在该原告就抱着被告的2011年5月2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略)单开间二层火砖结构楼房X栋。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和债务。
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林某某与被告廖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廖雪净由被告廖某某抚养并跟随被告生活。原告林某某自愿每个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自2011年7月1日起付至2020年12月13日即小孩18周某时止。支付方式:原告林某某定于每月20日前将抚养费300元汇入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户名:廖某某,卡号:(略));
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位于(略)的单开间二层火砖结构楼房X栋归被告廖某某所有,原告林某某放弃分割;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林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义务人应按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履行给付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严忠关
审判员黄谢
人民陪审员杨某长
二0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岑廷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