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岑溪市人,住(略)。
被执行人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岑溪市人,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岑溪市人民法院(2009)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某某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将执行款2000元(利息另计)交到岑溪市法院执行局或将款汇至本院帐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户名:岑溪市人民法院;帐号:x),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的帐户x有存款9900.3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杨某某所有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岑溪市支行的帐户x的存款2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梁冲
执行员陈某凡
执行员陈某蕃
二O一O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邓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