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代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雷蓉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智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振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月云原审被告陈波(陈飞)原审被告徐新兵原审被告熊二志上诉人代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新沂市人民法院(2010)新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代某于2011年3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代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代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代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政
审判员周向前
代某审判员王峰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