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
被告鲍某。
被告徐州新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鲍某、徐州新虞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x元,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长潘全民
审判员刘鹏
人民陪审员李丽
二0一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陈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