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X乡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武陟县X镇X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陟县建设委员会。住所地:武陟县X街。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主任。
武陟县X乡建设工程公司、武陟县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武中文,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宋某某、武陟县X乡建设工程公司与被上诉人武陟县建设委员会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宋某某、武陟县X乡建设工程公司不服武陟县人民法院(2006)武民初字第185-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宋某某,上诉人武陟县X乡建设工程公司及被上诉人武陟县建设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6)武民初字第185-X号民事判决。
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史文辉
审判员柳涛
审判员雷前华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沈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