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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魏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住所地:武陟县X路北段X号。

负责人宋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关育新,焦作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魏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2007)武民初字第X号-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二审以武陟工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由,于2010年8月30日作出(2010)焦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武陟工行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12日作出(2011)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陟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范某某、关育新,被申请人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武陟县人民法院(2007)武民初字第1023-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柳涛

审判员张三全

审判员徐世魁

二0一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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