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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某、王某与上诉人湘潭车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湘潭县人,自由职业,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湘潭县人,自由职业,住(略)。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马寒飞,湖南力攻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车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X区X路高新科技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刚,湖南众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某、王某与上诉人湘潭车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车神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湖南省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2009)岳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陈某、王某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两上诉人多项损失x元,并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湘潭车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当事人双方均同意不在调解书中表述。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湘潭车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自愿补偿上诉人陈某、王某人民币5000元整(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即行给付)。

二、上诉人陈某、王某与上诉人湘潭车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本案纠纷就此了结,当事人双方再无其他异议。

三、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890元,由上诉人陈某、王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80元,减半收取2640元,由上诉人陈某、王某负担2445元,由上诉人湘潭车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和解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和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双方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石钟良

审判员郭志辉

代理审判员蔡涛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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