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某,男。
被执行人湘潭市某开发总公司。
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湘潭市某开发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经本院(2003)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3)潭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肖剑英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赵启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