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伍兴平,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柏,湖南延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第三人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绥宁县X镇回龙阁居委会X组水门口X号。
上诉人滕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以及原审第三人曾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凤凰县人民法院(2009)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被上诉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柏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曾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某的委托代理人伍兴平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09)凤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滕某。
审判长杨某
代理审判员刘某辉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О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张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