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环球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X号内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中圣,湖南新世纪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民族经济文某发展公司吉首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市河溪电站化工厂。住所地:吉首市X村。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厂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滕建琼,吉首市腾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首市河溪水电管理站。住所地:吉首市X镇。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电业局。住所地:吉首市向阳坪。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局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文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胜,湖南湘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北京环球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沙民族经济文某发展公司吉首公司、吉首市河溪电站化工厂、吉首市河溪水电管理站、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电业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环球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17日以证据不充分等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环球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环球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x.20元,减半收取x.60元,由上诉人北京环球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礼乐
审判员杨某乙
审判员彭某
二零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舒丹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