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1967年年5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丙,男,1986年12月12日,土家族,住(略)。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谢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的委托代理人彭某乙,被上诉人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覃某某、彭某丙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张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09)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给上诉人张某。
审判长余霞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代理审判员张某成
二О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