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永顺县三家田万发烟花鞭炮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西自治州新合作烟花鞭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波,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永顺县三家田万发烟花鞭炮厂与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新合作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永顺县三家田万发烟花鞭炮厂委托代理人张某丙,被上诉人湘西自治州新合作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付某某、田波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合法,漏列当事人,影响了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元,本院退回上诉人永顺县三家田万发烟花鞭炮厂。
审判长石明辉
审判员李代建
代理审判员龙少松
二0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舒丹
附: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