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永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该公司总经理。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与永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10)永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限被告永州市恒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借款本金1950万元,并偿还截至2010年3月21日的利息884.14万元和截至债务清偿之日产生的利息及按合同约定计算的贷款复利、违约金。该案本院于2011年2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抵押物进行了查封,但因抵押物处置牵涉面广,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现暂时无法进行处置,且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永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龙建辉
审判员陈连明
二O一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伍有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