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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石某甲与被上诉人永顺县环境保护局、卢某、张某生命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洪豫,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顺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上诉人石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永顺县环境保护局、卢某、张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还给上诉人石某甲。

审判长龙鸥玲

审判员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О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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