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石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洪豫,湖南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顺县环境保护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上诉人石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永顺县环境保护局、卢某、张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顺县人民法院(2010)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顺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退还给上诉人石某甲。
审判长龙鸥玲
审判员杨某福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О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