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某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龙某县X街道办事处湘鄂路X号。
负责人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明,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吉首市人,该公司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永顺县人民医院,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龙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该院医务科科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该院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顺县人,现住(略)。
被上诉人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法定代理人谢某,系都某之母。
被上诉人刘某(清)玉,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永顺县X村X号。
被上诉人杨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刘某玉三女。
被上诉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系永顺县邮政局退休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金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刘某之妻。
被上诉人杨某丁,男,住(略)。
被上诉人彭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
被上诉人田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住(略),系彭某戊母亲。
被上诉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汽车运输总公司龙某县公司,住所地:龙某县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支公司,住所地:吉首市X路X号大龙某水电站办公楼X、X楼。
负责人韩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吉首市人,该公司副经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永顺县人民医院、谢某等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某支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永顺县人民医院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某支公司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某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247元,减半收取1123.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某支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某戊海
代理审判员贵黎莹
代理审判员龙某波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龙某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