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韦某,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男,田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谭某,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韦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严忠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离婚;离婚后,要求女儿随被告生活,被告自行负担抚养费。查明:原、被告是同一村屯人,自小认识。2004年双方同居生活。2005年3月21日(农历二月十二)生育女儿谭某。2007年2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引发夫妻矛盾。2009年2月双方开始分居至今。2011年5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另查明,夫妻无共同财产、债权及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韦某与被告谭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谭某由被告谭某抚养并随被告生活,原告韦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自2011年7月1日起付至小孩年满18周岁即2023年3月止。其中2011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的抚养费7200元,原告定于2011年6月24日前付清。2013年7月到2023年3月的抚养费,原告定于每月的20日前支付当月的抚养费300元。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韦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义务人应按本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逾期则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调解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严忠关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