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漯河市普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乙,该公司经理。
公司住址:漯河市X路中段。
申请人漯河市普天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略),金额x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出票人开开援生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人民工商银行信阳分行固始县支行、持票人为漯河市普天化工有限公司)。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漯河市普天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周小巧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胡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