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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韦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某某,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仲裁被申请人长沙德雅医院,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许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仲裁被申请人熊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仲裁被申请人长沙唯尔耳鼻咽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韦某。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韦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0]长仲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于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2月21日进行了询问。申请人韦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某,被申请人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王某某,原仲裁被申请人长沙德雅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朱某某,原仲裁被申请人熊某某(同时作为原仲裁被申请人长沙唯尔耳鼻咽喉专科医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接受了询问,长沙仲裁委员会指派仲裁秘书陈娜列席了询问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本院已于2011年2月24日通知长沙仲裁委员会在一个月之内开始重新仲裁,本案应中止撤销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撤销程序。

审判长尹承丽

代理审判员肖娟闻

代理审判员伍峻民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米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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