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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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1年7月26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5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杨某南有矛盾,窜至汝南县X村神通网吧内用刀将被害人杨某南砍伤,。经鉴定杨某南的伤情属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1年7月26日到汝南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如实陈述了上述事实,并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福、孙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的年龄证明、调解协议及收条,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依上述理由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宋振华

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游大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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