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顾某某,男,汉族,住(略)。
本院于200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某某诉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于197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82年2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龚某某,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龚某某。双方恋爱期间关系较好。婚后双方因琐事等有矛盾,夫妻关系恶化,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龚某某和被告顾某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龚某某随被告顾某某共同生活,原告龚某某自2009年12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龚某某十八周岁止;
三、在原告龚某某处的存款34,000元归原告龚某某所有,原告龚某某在2009年12月15日前支付被告顾某某差价款17,000元。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