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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齐鲁考格尔集团天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李某甲、郭某某、郝某乙、路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鲁考格尔集团天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某,男。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德林、杨某伟。

原审被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原审第三人郝某丁。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

上诉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齐鲁考格尔集团天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甲、郭某某、郝某乙、路某某、原审被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郝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艳

审判员郭某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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