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某。
委托代理人尹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齐鲁考格尔集团天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某乙,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某,男。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郑德林、杨某伟。
原审被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
原审第三人郝某丁。
委托代理人李某戊。
上诉人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齐鲁考格尔集团天桥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甲、郭某某、郝某乙、路某某、原审被告河南中原物流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郝某丁买卖合同纠纷,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列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07)林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艳
审判员郭某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靳娜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