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高中文化,凤凰县X村信用合作社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吉靖,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现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某乙,女,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现住(略),系李某之妻。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彭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吉靖、被上诉人彭某乙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
审判长龙鸥玲
审判员李某建
审判员杨某福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