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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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出生于(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1年4月12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华平、冯鲲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份,被告人张某以给王某女儿王某楠安排到河南省高速公路收某站工作为由,收某王某现金x元,但并未为王某楠安排工作。从2006年8月份至今,张某拒不归还王某x元钱。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的妻子退还被害人王某现金x元,王某建议法院对张某从宽处理,适用缓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陈述;证人杨某强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收某、从宽处理建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其家属主动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某、第七十三某第二、三某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某,缓刑三某;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某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国俊

审判员王某

人民陪审员侯春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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