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住所地×××(生物医药园内)。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时某,董事长。
被告某某,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阙某,董事长。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某某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5月13日作出判决。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该案现正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在本案一审过程中,本院于2009年7月22日作出(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259-X号民事裁定,采取诉讼禁令措施,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二审过程中,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中止诉讼,并致函要求本院中止(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259-X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按照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要求,本院认为该裁定应当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09)长中民三初字第0259-X号民事裁定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谢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