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被申请人陈某乙,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农民。
申请人陈某甲与被申请人陈某乙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为避免其合法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失,于201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陈某乙在陕西省石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喜河信用社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陈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生效的裁判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陈某乙在陕西省石泉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喜河信用社的存款x元予以冻结。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孙斌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