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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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XX,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死者戴敬X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贾XX,女,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死者戴敬X之母)

诉讼代理人徐万星,男,汉族,住汤阴县X村。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晓民依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XX、贾XX及其诉讼代理人徐万星,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5日18时5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02省道x+533M处时,将反方向骑电动车的戴敬X撞翻,造成车辆损坏,戴敬X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汤阴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过错责任,戴敬X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过错责任。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鉴定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XX、贾XX及其诉讼代理人诉称,1、要求追究被告人李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按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二原告人死亡赔偿金x.02元、丧葬费x.5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x.70元,被告人已支付20万元,下欠x.70元应予再赔付。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与辩护人称在交警队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20万元,民事部分双方已调解,二原告人再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18余万元,没有依据,其也没有经济能力。

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5日18时50分,被告人李某驾驶豫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02省道x+533M处时,将相向骑电动车的戴敬X撞翻,造成车辆损坏,戴敬X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汤阴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李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过错责任,戴敬X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过错责任。被告人李某当日到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另查明,死者戴敬X,男,。父亲戴XX,农民。母亲贾XX,农民。2011年12月6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戴XX、贾XX与被告人李某在汤阴县交警大队就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李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戴敬X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20万元。戴XX已将赔偿款20万元取走。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12月5日18时50分,其驾驶豫x号面包车沿302省道靠中心由东向西行驶至302省道红旗养牛场东边时,撞到一辆电动车,我的车直接窜到南边的田地里,之后我从车上下来看伤者,并打120和110报警了。

2、证人戴XX的证言,证实就民事赔偿部分和李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款已领取。

3、汤阴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戴敬X系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4、汤阴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李某在该事故中负主要过错责任,戴敬X在该事故中负次要过错责任。

5、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证明,2011年12月5日18时50分许,李某主动到汤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

6、调解协议书及收款证明。

7、交通事故现场图勘查笔录、及照片。

8、被告人李某的驾驶证。

9、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证实李某血液中未检测出乙醇成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x.70元之理由,经查,案发后,在汤阴县交警大队双方就民事部分已调解,且赔偿数额符合法律规定,赔偿款已领取,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李某荣

人民陪审员陈秀叶

人民陪审员范卫东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吴文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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