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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资彪工贸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

委托代理人耿某。

被告上海某工贸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褚红梅

书记员徐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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