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河南省新密市华强纸业有限公司诉翟某、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省新密市华强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密市X镇南湾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书定,河南省新密市大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翟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杨某乙,女,出生于(略),汉族。

原告河南省新密市华强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某、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翟某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因买卖合同所欠的货款,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撤回了对被告翟某的起诉,经查被告杨某乙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所以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新密市华强纸业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乙民

审判员杨某乙安

审判员陈洪之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创业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