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河南省新密市华强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密市X镇南湾
法定代表人郑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书定,河南省新密市大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翟某,男,出生于(略)。
被告杨某乙,女,出生于(略),汉族。
原告河南省新密市华强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翟某、杨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了对被告翟某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请求被告支付因买卖合同所欠的货款,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撤回了对被告翟某的起诉,经查被告杨某乙并非买卖合同的相对人,所以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省新密市华强纸业有限公司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某乙民
审判员杨某乙安
审判员陈洪之
二0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