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
被告施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于2008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立下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梁某人民币贰万元整,归还期为2008年7月30日,特此证明!(到时另付梁某酬谢费2000元整)”后被告分两次归还原告人民币1万元。因余款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被告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伟
书记员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