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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被告施某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卢湾区人民法院

原告梁某。

被告施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被告于2008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立下借条一张,载明“今借梁某人民币贰万元整,归还期为2008年7月30日,特此证明!(到时另付梁某酬谢费2000元整)”后被告分两次归还原告人民币1万元。因余款未还,原告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归还原告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于2010年5月31日前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1,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5元,由被告承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伟

书记员崔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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