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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与苏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丁某,女,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苏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商洛市X村民,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苏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9)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丁某于2011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x元。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x元,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丁某,申请人丁某收到案款x元后,表示余款4981元放弃,并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乔小明

执行员石东彦

执行员叶军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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