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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茶陵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原审被告茶陵县湖口镇一心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茶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挚友(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廖刚其,湖南挚友(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华,湖南挚友(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段言,湖南弘一(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茶陵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茶陵县X镇X村。

负责人张某某,该村主任。

上诉人茶陵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原审被告茶陵县X镇X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茶陵县人民法院(2010)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茶陵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罗某某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逾期不履行则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原审被告茶陵县X镇X村民委员会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被上诉人罗某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5元,由上诉人茶陵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刘克

审判员李艳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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