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茶陵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茶陵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香明,湖南挚友(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廖刚其,湖南挚友(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委托代理人向华,湖南挚友(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
委托代理人段言,湖南弘一(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审被告茶陵县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茶陵县X镇X村。
负责人张某某,该村主任。
上诉人茶陵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原审被告茶陵县X镇X村民委员会义务帮工人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茶陵县人民法院(2010)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茶陵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10月15日前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罗某某人民币肆万贰仟元整,逾期不履行则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原审被告茶陵县X镇X村民委员会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各方当事人对本案纠纷就此了结;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425元,由被上诉人罗某某自愿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425元减半收取1212.5元,由上诉人茶陵县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
以上协议经各方当事人或其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谭红艳
审判员刘克
审判员李艳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