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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陈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无业,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30日作出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款328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已经执行回案款328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王某,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陈某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同创

执行员张占宏

执行员王某君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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