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乡双山则行政村X村。
被告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X乡双山则行政村X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
代理审判员高某龙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诹赯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