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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某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原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市永兴县分公司。

住所地永兴县X镇。

法定代理人何某,男,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分公司市场部主任,湖南长沙市人,住(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永兴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某与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某于2011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市永兴县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某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郴州市永兴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雷震宇

二○一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某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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