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
被告上海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于2010年3月15日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上海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军花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经金山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窗口主持调解,原告杨某某与被告上海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5日支付原告杨某某工资款共计人民币120,000元;
二、双方其他无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已预缴),由被告上海某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负担,于2010年3月15日直接支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军花
书记员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