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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薄某某、东营日报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时间:2005-05-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三初字第4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三初字第X号

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营区东城欧尼迪汽车服务中心业主,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树进,山东法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东城商贸城新涵养汽车美容中心业主,现住(略)。

被告东营日报社,住所地:东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社社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薄某某、东营日报社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元4563元,减半收取2282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审判长李益民

审判员赵淑媛

代理审判员张素云

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刘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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