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赵某某,许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份,赵某花、张桂梅到张有申、连小妮(四人另案处理)家商量事情时,得知张有申、连小妮想抱养一个小孩,尔后赵某花将张有申、连小妮想抱养一个小孩的情况告诉王某宝,后被告人王某某和罗西贵(另案处理)托王某宝为即将出生的孩子找个买家,并告知王某宝要x元营养费,王某宝给赵某花打电话讲明罗西贵、王某某想把即将出生的婴儿送人,并要x元营养费,赵某花接电话后对张桂梅说人家要x元,并让张桂梅到张有申家告知张有申。2009年农历七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禹州市医院生下一男婴,罗西贵将男婴抱到医院门口,交予王某宝,王某宝开车将男婴送到赵某花和张桂梅居住的村口,赵某花和张桂梅在村口接住男婴后二人一起将婴儿送到张有申家,张有申、连小妮给赵某花和张桂梅现金x元,赵某花将钱拿到自己家中,将其中的5000元扣下,剩余x元交于王某宝。王某宝于当日将x元交予罗西贵。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家庭确实困难,小孩送养他人后也没有受到伤害,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份,赵某花、张桂梅到张有申、连小妮(四人另案处理)家商量事情时,得知张有申、连小妮想抱养一个小孩,尔后赵某花将张有申、连小妮想抱养一个小孩的情况告诉王某宝,后被告人王某某和罗西贵(另案处理)托王某宝为即将出生的孩子找个买家,并告知王某宝要x元营养费,王某宝给赵某花打电话讲明罗西贵、王某某想把即将出生的婴儿送人,并要x元营养费,赵某花接电话后对张桂梅说人家要x元,并让张桂梅到张有申家告知张有申。2009年农历七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禹州市医院生下一男婴,罗西贵将男婴抱到医院门口,交予王某宝,王某宝开车将男婴送到赵某花和张桂梅居住的村口,赵某花和张桂梅在村口接住男婴后二人一起将婴儿送到张有申家,张有申、连小妮给赵某花和张桂梅现金x元,赵某花将钱拿到自己家中,将其中的5000元扣下,剩余x元交于王某宝。王某宝于当日将x元交予罗西贵。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9年6月份我怀孕已7-8个月,我和我丈夫去医院检查发现是个男孩,我想着再生个男孩,家里养着有困难,也想要个女孩,我就想着生后把小孩送人,我与我丈夫罗西贵商量这事,开始他不舍得把小孩送人,后我做他的工作说:“咱家条件也不好,不中了生下来找个人家给人家妥了,人家能不给咱拿点钱”,他也同意我生后把小孩送人,后来我给俺叔王某宝打电话讲让他给俺找个人家,2009年7月上旬王某宝给俺打电话讲许昌县有一户人家自己的小孩伤了,家里条件不错。他问我要多少钱,我给他讲俺这有人把自己生的小孩送人,要小孩的家里给2万块钱营养费,叫他看着成给人家说了,当时王某宝说问问对方再说,2009年农历7月7日我在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生了个男孩,我给王某宝打电话说生了个男孩,到了孩子生下来的第四天,我给王某宝打电话让他和我丈夫罗西贵一起去医院抱孩子,我丈夫就和王某宝去医院了,他从医院回来后看着不是太高兴,我又说:“抱走了就算了,咱叔(指王某宝)说人家家条件也不赖,人家还给点钱”。我丈夫也没有说啥。到下午,王某宝给我打电话说:“人家说没有那么多钱,给了x块钱叫你补补身子”。我也没说啥,挂断电话之后,我又给我丈夫说:“咱叔说人家给x块钱”。西贵也没说啥,到了快天黑的时候,王某宝又给我打电话说把钱给我送来了,我丈夫就到村东头去见他,回来之后我丈夫对我说:“咱叔说了,人家家条件不赖,给这x元钱叫补补身子”。然后就把x块钱给我了。
2、同案犯罗西贵供述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一致。
3、同案犯赵某花供述:2009年7月份的一天(具体哪一天记不清了)晚上,俺弟媳张桂梅讲:他儿子郑杰给别人打架了,她让我给她一块去圪塔村张有申家说事,在张有申家闲聊时,桂梅说张有申夫妇的儿子被人扎死了,家有四间楼没人住,我说有申她妻子,你为啥不在生个小孩,她说她得过大病,生不成了。后我与俺弟媳回家了。当时俺家正在盖房子,俺外甥王某宝在给俺家帮忙,我无意中给王某宝讲起张有申家小孩被扎死及他夫妇想要个小孩的情况,当时小宝没吭声,过了几天,小宝给我打电话讲:他侄女生了,本想要个女孩,又生了个男孩,他让我给他找个人家。我说:“那恁侄女想要多少钱啊”王某宝说:“俺侄女说他们听说别人家的小孩给人家都两万块钱,大差不差妥了”。我说:我去问问人家要不要。挂断电话之后我心里想着这件事情我得从中间落点钱,然后我去俺弟媳张桂梅家找到张桂梅,给她说人家小孩他爹娘想要x块钱哩,让她去找张有申夫妇看他们要不要,桂梅就去问了问张有申夫妇,桂梅回来时领着张有申一起来到我家,桂梅给我说张有申他两口想要。我就给张有申说了说小孩的情况,张有申听了之后确定要这个小孩,并问我和张桂梅:“现在手头没那么多钱,少一点,x元中不中啊”我说我问问,然后我就给王某宝打电话说:“人家没有那么多钱,你看少2000块钱中不中”(我说这话是故意叫张有申和桂梅听哩,小宝也不知道我给张有申他们说的是x元钱)。王某宝说:“中,少点就少点吧”。挂断电话之后我对张有申和桂梅说:“说好了,两万三”。然后张有申和张桂梅就走了。又过了两天的下午3-4点钟,王某宝讲一会他把小孩送到,让我在村口等他,过了一会王某宝与他妻子小丽一块开了一辆面包车过来了,小丽抱住小孩,车过来后我见张有申家门口人比较多,我给小宝说车往南开段距离,我过去抱,小宝把车开到有申他家南边,我和张桂梅过去把小孩抱下来抱到张有申家交给张有申他老婆,张有申给桂梅了x元,桂梅把钱又递给我,我查了查是x元钱,然后我拿住钱先回到家,当时小宝在俺家等着,我就先到我家厕所中,从这x块钱中查出来了5000元钱装进我兜里,然后我把剩下的x元钱交给王某宝了,王某宝拿住钱走了。
4、证人王××证言:2009年6、7月份的一天,俺侄女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讲她快生了,检查可能是个男孩,如果生下来是个男孩,让我给她找个人家送出去,我说中啊,等生了再说。过了有半个多月,我去俺姨赵某花家玩,我给俺姨赵某花讲俺侄女快生了,如生的是男孩她想把小孩送人,俺姨讲她家南边有一户人家想要个男孩,他自己的孩伤了,俺姨讲她问问看那家要不要。大概是2009年7月上旬俺侄女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讲她生了个男孩让我问问俺姨她家南边那户人家要不要,我说中。后我给俺姨赵某花打电话让她问问她家南边那户人家是否要男孩,俺姨问后回话讲对方要小孩。对方问俺侄女有啥要求俺侄女讲她听说有人生了个小孩送给人家,人家出贰万多。俺侄女让我看着给对方谈价钱。我把俺侄女的想法给俺姨赵某花说了,俺姨就说看那家愿意出多少钱再说吧。后来俺姨给我打电话说对方愿意出x元,我把情况给俺侄女及俺侄女女婿说了,她们同意对方出x元后把小孩送给对方。大概2009年7月X号下午3点多钟我和俺妻子化丽丽一块开了一辆昌河面包车到禹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当时俺侄女婿罗西贵抱着小孩在医院门口等着我,见面后化丽丽接过小孩坐上车,我开着车把小孩往许昌县送,走到许昌县泉店,化丽丽给小孩买了一身白色带蓝点的秋衣,后我给赵某花打电话让他在村口等我,我到许昌县X村南时,俺姨给我讲让我把车往要小孩的那家南边开开,当时那家门口站了很多人,我把车开到那户人家南边,俺姨赵某花过来把小孩抱走了,她讲让我到她家等她,过了没多久,她回家了,交我了x元,我拿住钱到罗西贵他们村东头把x元钱全部交给罗西贵了。
5、证人张××证言:2009年农历7月份的一天(具体那一天记不准了)下午,我喊住俺嫂赵某花一块到许昌县X镇X村(圪塔村X村相邻)张有申家找张有申帮忙说我儿子郑杰被人打伤的事,在张有申家闲聊时,张有申夫妇讲他孩在开封被扎死了,因我娘家是圪塔村的,张有申夫妇喊我叫姐,张有申的妻子连小妮给我说她做过大手术,不会生了,他两口给我和我嫂子说遇见合适的孩子帮他们领养一个,我当时与俺嫂说中。过了两天,俺嫂赵某花到我家找我给我说她外甥王某宝讲他的一个侄女快生了,她头胎是男孩,这胎还是男孩,想把小孩送出去,俺嫂让我去问问张有申夫妇要不要这个小孩,俺嫂讲人家生个小孩也不易,人家想要两万五千元钱的营养费。我去到张有申家,当时就连小妮自己在家,连小妮又打电话把张有申喊回来。张有申回来后我把这个情况他们夫妇说了一下,张有申夫妇讲愿要小孩,但手头不宽裕,问我能不能少点,我说我做不了主,然后我就领着张有申去我嫂子赵某花家,我嫂子又把孩子的情况说了一下,张有申说愿意要这个小孩,然后我们两个就从我嫂子家出来,在路上张有申又对我说:“姐,你看俺手头也不宽裕,能不能少点啊”我说:“人家的小孩,我也不当家,我给你问问吧”。张有申就回家了,我又到赵某花家问她钱能不能少一点,赵某花就给王某宝打了一个电话,他们在电话里咋说的我也不注意,我嫂子挂断电话之后对我说:“叫他拿x元妥了,要了要,不要了算了”。我就又到张有申家给他们说人家最少要x元,要不中就算了,张有申夫妇同意x元要这个小孩了,我又去给俺嫂子赵某花说张有申夫妇愿出x元钱。又过了两天,俺嫂到我家给我说下午王某宝把小孩送来,叫张有申他们夫妇准备准备接小孩,我就到张有申家给他们说了这个情况。当天下午3-4钟,我在张有申家和连小妮(当时张有申出去找钱了)一起等着王某宝送小孩,结果等着着急,连小妮俺俩个就出去接,这时,赵某花也过来了,然后见到一辆面包车开到张有申家南边停住后,我与赵某花过去,看到王某宝开着车,他老婆坐在车上抱着小孩,赵某花从王某宝的老婆手中接住小孩交给我,王某宝就开车拉着他老婆往北走了,赵某花我们两个把小孩抱到张有申家交给连小妮,张有申夫妇看了看小孩没什么毛病,张有申因为和我嫂子不熟,就拿出x元交给我,我也记不住我数钱了没有,就把钱交给赵某花,赵某花数了数然后拿住钱就走了。
6、证人张××证言:我亲生的儿子因出事不在了,我妻子有病,也不能再生了,我们夫妻俩就想着再要一个孩子。到了2009年7月份的一天,我村的闺女梅和其嫂到我家说她儿子打架的事时,我妻子提出想要一个孩子,当时,梅说给我问问,这又停了几天,梅到我家找到我妻子,我当时不在家,我妻子连小妮给我打电话让我回家,我到家之后,梅说她嫂有一个亲戚,已经有俩个男孩,这次又生了一个男孩,想送给别人,得要x元钱,这我老婆一听,就想要,我就想问问详细情况。梅又领住我到长村X村她嫂子家,她嫂子给我说了说孩子的详细情况,我一听愿意要这个孩子,就给梅她嫂子说:“俺愿意要这个孩子,不过手里没有那么多钱,能不能少点,x块钱中不中啊”梅她嫂子说:“我打电话给你问问”。然后她当着梅俺俩的面打了一个电话,问对方能不能少点钱,挂断电话之后,梅她嫂子说:“我给他说了说,x块钱”。说好之后我就回家了,第二天(或是第三天),我正在外边借钱,我老婆给我打电话说梅和她嫂抱住孩子(男孩)到我家了,我就赶紧拿着钱回去,到家后看了看这个孩子没有啥毛病,就要了,当时说的是给他们二万三千元,我就拿了二万三千元钱,把钱给梅的嫂了。我夫妻俩就把孩子要过来了。
7、证人连××证言与证人张××证言一致
以上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自己刚出生的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考虑到被告人出卖的是自己的亲生儿子,其儿子被卖出后没有遭受不良待遇,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归案后认罪服法,积极退赃,悔罪表现好,可依法免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建杰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忠
二0一0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