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MA121/200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7年第121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4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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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上訴人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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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7年10月16日
裁決日期:2007年10月1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在公眾地方打鬥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第一証人於2006年7月3日下午5時10分,把車停泊在事發店舖外,下車時已注意到上訴人與店內一名女店員爭執,內容是關於“斤両”的問題。
3.控方第一証人沒有多加理會,步行到別處買東西。買完東西後,控方第一証人返回自己車輛,在店舖面外,他看見女店員退回錢給上訴人,可是,上訴人接過錢後,仍然不走,繼續與女店員爭執,其間有一名男店員出來勸告上訴人離去,上訴人仍然不走,大吵大鬧,上訴人後來還與男店員口角,控方第一証人目睹上訴人用雙手推男店員的肩膀,把男店員推至牆身,上訴人還用右手打男店員的面部,男店員還手,亦用右手打上訴人的面部,店內再有2名男店員出來協助,此時共三名男店員與上訴人發生打鬥,控方第一証人及其他人作出規勸“唔好打”、“停手”,可是亦無補於事。控方第一証人看見有人用一支大湯羹打落上訴人的頭上,令上訴人血流披面,控方第一証人亦看見四人包括上訴人將罐頭拋來拋去。
4.不久,警員到場,控方第一証人把事件告知警方並指出在打架時,上訴人並無武器。而且事後,控方第一証人看見上訴人流血,而其他三名參與打鬥的男士並無受傷。
5.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証人不同意上訴人當時是出於自衛。
6.控方第二証人是一位到現場調查的警員,他指出當時上訴人表現很激動。控方第二証人召救護車到場,送上訴人到醫院,但上訴人指稱他不用看醫生。
7.兩位控方証人作供完畢,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証人。唯是在結案陳詞時,上訴人指他是受害人,並向裁判法官投訴本案中應該有另一名女証人。可是受到控方阻礙,所以沒有上庭作証。
証據分析
8.裁判法官分析案情時候,接納控方証人的証供誠實可靠。而上訴人指控方應該還有一名女証人,可是受到控方阻礙,沒有作供,缺乏理據。裁判法官仍考慮上訴人雖然在事件中受傷,但排除上訴人因自衛而動手的可能性,所以判上訴人罪名成立。
9.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上訴人嘗試將他的血衣呈堂。本席已解釋給上訴人聽不會接納上訴人的要求,因上訴人在審訊時並沒有把血衣呈堂。上訴人稱只想表達他當時是受傷,而警員所作的記錄有錯誤。上訴人續稱他是受害人,而令上訴人受傷的人應負上責任。
10.裁判法官在審訊時已知道上訴人的辯護理由是出於自衛,但裁判法官相信控方第一証人是一位中肯的証人,並接納控方第一証人的証供。在案發時,上訴人因憤怒,與女店員爭執,繼而用手打男店員。由此看來,上訴人不是出於自衛。最終,裁判法官才判上訴人入罪。
11.至於上訴人認為他的投訴應交由廉政公署處理,此乃上訴人的權利,非本席的職權範圍。
12.本席翻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及口頭裁決,認為裁判法官在事實上及法律上都沒有出錯。
13.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黃景賢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