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段谋,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于2010年11月23日受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中国平安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刘某以补充新证据为由,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6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陈某
代理审判员刘某玲
人民陪审员王志平
二O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周振知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