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姚姝艳,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乙与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乙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乙负担。
审判员陈静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虞淇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