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南某某,男,1978年1月10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伍继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诉称,2008年年底,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月5日依法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张瑞润(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原告怀孕被告外出打工,被告对原告不理不问,生活及经济也不管,使原告心灵遭受打击。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及家人不在其房子搭炉子,现今使原告留下疾病。原告无法忍受被告及其家人的做法,故诉诸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张瑞润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教育费200元;3、婚前财产归各人所有;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南某某辩称,孩子归被告抚养,否则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南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张瑞润由原告张某某自行抚养;
三、现处于被告南某某处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原告张某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告张某某自愿放弃归被告南某某所有;
四、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伍继忠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香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