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X街。
被告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邵阳市X区,现在邵阳监狱服刑。
原告谢××与被告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
原告谢××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18日结婚,同年9月20日生育一女儿,取名唐××。2009年11月,被告因涉嫌贩毒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于2010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现在邵阳监狱服刑。被告被判刑后,夫妻两地分居,原告一人独自抚养女儿,生活艰难,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1、解某、被告的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被告辩称,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谢××与被告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儿唐××(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谢××抚养至成年并承担全部小孩抚养费;在原告抚养小孩期间,被告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原告有协助的义务;小孩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元整,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某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玉红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