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张××,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区。
原告朱某与被告朱某×、张××生命权、身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原告诉称,2010年1月29日上午11点40分左右,原告在城南乡18#安置地沉井施工从沉井上来吃饭时,因绳索断裂致原告从3米高的高处摔下,后送至邵阳市中心医院就诊,原告后在(略)卫生室治疗,经邵阳市中兴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因双方协商不成,故诉请法院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x.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朱某×、张××自愿在2011年1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9700元给原告朱某。原、被告就本次朱某受伤造成九级伤残的全部纠纷均已了结,原、被告双方以后均不能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袁晓光
代理审判员周颖
人民陪审员袁艺玲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胡玲玲